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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肥料登記證申辦須知(102.06.07更新)


※受理案件窗口:農糧署農業資材組農機肥料科
※肥料登記主辦人及聯絡電話:
◎ 吳國義 電話:049-2332380 轉 1075 傳真:049-2341059
e-mail:yi@mail.afa.gov.tw
◎ 李素瑩 電話:049-2332380 轉 2415 傳真:049-2341059
e-mail:ying@mail.afa.gov.tw
◎ 李英明 電話:049-2332380 轉 2341 傳真:049-2341059
e-mail:0010409@mail.afa.gov.tw
※申請案件備妥後以掛號郵寄,避免遺失:
◎ 收件者: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
◎ 地址:54044 南投市中興新村光華路 8 號
◎ 農糧署於收件後,由公文收發單位於申辦案件貼「掛號條碼」,依
序掛號並由電腦系統追蹤公文流程及辦理時間。
◎ 肥料登記案件處理天數:自收文登記掛號後 14 天內。

※「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 年 2 月 18 日公告修正,
登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網站(http://www.afa.gov.tw)首頁/農糧
業務資訊/土壤肥料專區/肥料管理相關法規/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/,請自
行下載參閱。

二、國內製造販賣,申辦製造肥料登記證流程圖:
依據「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」肥料適用範圍、原料
及製肥流程,選定適合申請登記之肥料品目。
(製肥原料未混入非屬「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
法」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。)
將樣品送至標準檢驗局,檢驗肥料品
目之應檢驗項目(若欲登記得檢驗項
目,須一併檢驗)。
取得檢驗報告後,檢視各檢驗項目是
否符合該品目之限值。
符合 不符合
1. 填妥申請書:登記成分數值,須
符合肥料品目可登記及容許差
上下限值。
2. 公司、商業證明文件影本 1 份。
3. 工廠登記文件或政府核准設立
堆肥場文件影本 1 份。
4. 檢驗報告正本 1 份。
5. 肥料標示樣張 2 份。
6. 肥料說明書 1 份。
7. 其他指定文件。
1. 重新調製配方,重新送驗。
2. 成份檢驗結果,如符合其他品
目,可就該品目應檢驗項目,補
檢驗(原料及製肥程序須符合)。
檢附上述各項文件及匯
票 3,000 元,送至農委
會農糧署辦理。

◎(參考格式範例)
肥 料 說 明 書(國內製造販賣)
肥料品目(編號) 一般堆肥(5-10)
肥料登記證字號 肥製(質)字第 0000000 號
廠牌商品名稱 三好牌好用有機質肥料
1.製肥原料及來源:
(1)花生粕、米糠、魚粉、肉骨粉
(2)植物性廢渣(茶渣、咖啡渣,○○公司飲料廠)
(3)菇類培植廢棄包之木屑(○○農場)
(4)果菜殘渣(○○果菜批發市場)
2.製造過程:
  將製肥原料混合→攪拌翻堆→醱酵腐熟(約 2 個月)→風乾→粉碎篩
  選雜質→調整肥料成分→品質檢驗→包裝。
3.登記成分:有機質:50.0%,全氮(N):1.5%,
  全磷酐(P2O5):1.5% ,全氧化鉀(K2O):1.0%。
4.有害成分:砷 25.0 mg/kg 以下,鎘 2.0 mg/kg 以下,鉻 150 mg/kg 以下,
  銅 100 mg/kg 以下,汞 1.0 mg/kg 以下,鎳 25.0 mg/kg 以下,
  鉛 150 mg/kg 以下,鋅 250 mg/kg 以下。
5.其他成分:水分 40.0%以下、pH 值 7.2、碳氮比 16。
6.成品性狀:固態。
7.使用方法:做基肥時平均撒播土面,混耕於土壤中;果樹依樹齡之多寡,
  酌量增減使用量,以環狀或溝狀施肥翻耕。
8.使 用 量:基肥用每公頃施用量,短期作物 3 至 5 公噸,長期作物 5 至
10 公噸。果樹環狀施肥,每株 20-50 公斤。
9.注意事項:勿直接曝曬,施肥時,須與土壤充分攪拌混合,並依作物生長
  趨勢及產量給予適度調整。施用後遇連續大雨或砂礫地,應酌
  量追加使用量,以維持肥效。
10.製造地(國):台灣。
11.肥料業者名稱:○○○○公司
   電話:049-666666 地址:○○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號
12.製造工廠名稱:○○○○公司南投廠
   電話:049-777777 地址:○○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號
○○○○公司(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)
中華民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

 

◎(參考格式範例)
肥 料 標 示 樣 張(國內製造販賣)
肥料品目(編號) 一般堆肥(5-10)
肥料登記證字號 肥製(質)字第 0000000 號
廠牌商品名稱 三好牌好用有機質肥料
1.製肥原料及來源:
(1)花生粕、米糠、魚粉、肉骨粉
(2)植物性廢渣(茶渣、咖啡渣,○○公司飲料廠)
(3)菇類培植廢棄包之木屑(○○農場)
(4)果菜殘渣(○○果菜批發市場)
2.登記成分:有機質:50.0%,全氮(N):1.5%,
  全磷酐(P2O5):1.5% ,全氧化鉀(K2O):1.0%。
3.其他成分:水分 40.0%以下、pH 值 7.2、碳氮比 16。
4.成品性狀:固態。
5.包裝重量:1、3、5、10、20、25 公斤。(依實際包裝擇一標示)
6.使用方法:做基肥時平均撒播土面,混耕於土壤中;果樹依樹齡之多寡,
  酌量增減使用量,以環狀或溝狀施肥翻耕。
7.使 用 量:基肥用每公頃施用量,短期作物 3 至 5 公噸,長期作物 5 至
10 公噸。果樹環狀施肥,每株 20-50 公斤。
8.注意事項:勿直接曝曬,施肥時,須與土壤充分攪拌混合,並依作物生長
  趨勢及產量給予適度調整。施用後遇連續大雨或砂礫地,應酌
  量追加使用量,以維持肥效。
9.有效期限:6 個月。
10.製造地(國):台灣。
11.肥料業者名稱:○○○○公司
   電話:049-666666 地址:○○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號
12.製造工廠名稱:○○○○公司南投廠
   電話:049-777777 地址:○○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號
13.製造年、月及批號:○○年○○月,批號甲 001 號
   ○○○公司(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)
中華民國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
17

 

附表 1. 新領肥料登記證申請書
新領肥料登記證申請書
日期: 年 月 日
受文者:行政院農業委員會
主 旨:本公司依據肥料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申請肥料登記證,登記證類別為
□ 製造、販賣
□ 輸入、販賣
□ 製造專供輸出



業者名稱 公司印章
工廠登記證字號
商業(公司)登記核
准文號
地 址
負責人姓名 負責人印章
經辦人姓名 電 話




中文名稱
外文名稱
(國產者免填)
中文地址
外文地址
(國產者免填)
輸入肥料原商品名稱
申請登記廠牌商品名稱
申請登記肥料品目 編號: 名稱:
原 料
製造過程
性狀
□固態
□顆粒狀 □粒狀 □粉狀
□其他( )
(請業者自行填報)
□液態
包裝形式

重(容)量
□進口分裝
□桶裝□袋裝□瓶裝
每件淨重:
公斤(公升)

肥料登記證申請書(續)
申請登記成分名稱 申請登記含量 ( % ) 委託試驗報告含量 ( % )


□ 工廠登記證影本乙份
□ 政府核准設立堆肥場文件影本乙份
□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
□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
□ 肥料說明書(輸入肥料應另附中文譯本)
□ 製造國肥料登記文件(應另附中文譯本)
□ 肥料標示樣張二份
□ 肥料規格委託試驗報告 ( 年 月 日 號)
□ 其他指定之文件或資料
( )
※以上所附文件為影本或中文譯本時,應在影本上簽章註明「本件影本與正本記
載相同」。


以下申請人免填




□ 准予核發。
肥料品目:編號: 名稱:
肥料登記證編號:
□ 不同意核發。
說明:
□ 應補正下列資料再行申請。
說明:
□ 補送附件第 項資料。
□ 其他。( )
經辦人 科長 主管
3

(七)相關法規條文:
1.未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發給肥料登記證,而製造或輸入肥料
  者,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。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
  或輸入而不從者,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。
2.經核准登記製造、輸入之肥料,經證實有危害土壤、植物或國民健
  康之情形時,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、輸入外,並
  撤銷其肥料登記證。
3.製造出廠或輸入之肥料,其品質未符合登記成分或「肥料種類、品
  目及規格」者,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。
4.肥料樣品之包裝、容器上,應載明「樣品」字樣,並不得販賣或贈
  與;未載明「樣品」字樣或將樣品販賣或贈與者,處新臺幣 3 萬元
  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。

 

附表 2.有效期限展延、補發、換發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
有效期限展延
肥料登記證補發、換發 申請書
登記事項變更
日期: 年 月 日
受文者:行政院農業委員會
主 旨:依據肥料管理法相關規定,申請肥料登記證
,請准予辦理。
□ 有效期限展延
□ 補發 □ 換發
□ 登記事項變更



業者名稱 公司印章
工廠登記證字號
商業(公司)登記核
准文號
地 址
負責人姓名 負責人印章
經辦人姓名 電 話




中文名稱
外文名稱 (國產者免填)
中文地址
外文地址 (國產者免填)
輸入肥料原商品名稱
登記廠牌商品名稱
肥料品目 編號: 名稱:
肥料登記證字號 字第 號
有效期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
原登記事項 申請變更登記事項
42展延、補發、換發、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(續)


□ 工廠登記證影本乙份
□ 政府核准設立堆肥場文件影本乙份
□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
□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
□ 肥料新標示樣張二份
□ 肥料登記證
□ 其他證明文件
( )
※以上所附文件為影本或中文譯本時,應在影本上簽章註明「本件影本與正本記
載相同」。


以下申請人免填




□ 准予展延。
(有效期限: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)
□ 准予補發、換發。
□ 准予登記事項變更。
□ 不同意展延、補發、換發、登記事項變更。
說明:
□ 應補正下列資料再行申請。
說明:
□ 補正檢附文件第 項 )。
□ 其他。( )
經辦人 科長 主管
備註:申請展延、補發、換發時,如有登記事項變更應同案提出申請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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